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