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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