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安排适量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环境保护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