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