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做好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经常性环境保护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