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纳入国家、省、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每年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八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每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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