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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