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