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