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