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教育、工业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教育、工业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