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教育、工业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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