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