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八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八条 勘查项目完成后,自地质勘查报告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探矿权人应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意见书。
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在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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