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邙山陵墓群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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