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生产企业、供热管网等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