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0-22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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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民生... 第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安全便民、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督、生态环... 第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 第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条 鼓励、扶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七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热 设施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经本级政... 第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九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生产企业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 第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生产企业、供热管网等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 第十一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新、老供热管网建设或者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城市区域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 第十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供热管网的建设。 第十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四条 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住宅按... 第十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五条 需要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施工和调试。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 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 第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价格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县(市)区域的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 第十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供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热费应当向最终热用户直接收取。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二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十五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对供热计量数据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六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智能管理平台,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完善用户查询、...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七条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供...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 第三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条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其工作人员应当着装统一、标志统一,主动出示...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居民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擅...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二十四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共区域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应急管理规定先行开展必要的施工,并立即告知公安、...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四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热经营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测...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供热、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七...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出现供热中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的,由...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热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