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共区域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应急管理规定先行开展必要的施工,并立即告知公安、道路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派员参与;抢修结束后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恢复场地原状。
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必须入户抢修时,公安机关、物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有义务现场见证。抢修结束后,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热用户财产安全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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