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热经营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