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建立、健全供热运行台账;
(五)组织开展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
(二)负责组织落实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四)建立、健全供热运行台账;
(五)组织开展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