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供热、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