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