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二十四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