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顶管;
(三)爆破作业;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顶管;
(三)爆破作业;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