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
(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
(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