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
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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