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县(市)区域的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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