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供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