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热费应当向最终热用户直接收取。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