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价格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计量方式、供热起止时间、室温确定标准、供热价格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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