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四条 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住宅按照计划逐步建设和改造,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的要求。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住宅按照计划逐步建设和改造,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的要求。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