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