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
向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二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向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二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