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七条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十二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热的时间退还相应的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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