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