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条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其工作人员应当着装统一、标志统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且按照约定时间上门。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