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居民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用户负责。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