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