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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