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热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