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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