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