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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