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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