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