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01-14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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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 第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第四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 第五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统称各级妇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第六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七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 第八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各级妇... 第九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第十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表彰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在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 第十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和帮助残疾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贫困家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并应当按照就近入... 第十三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开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活动,配置与其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 第十四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并通过贷款支持、减费补贴等方式,为就... 第十五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对... 第十六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企业职工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与女职工签订... 第十七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约变更... 第十八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标准,配备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 第二十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安排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进行免费健康查体...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倡、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和妇联组...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街道办事处发现...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行政、卫生、妇女联合会等有关...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级妇联组织...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公益金用于资助老年、残疾、孤寡、贫困妇女的公益事业和支持开展妇女文体... 第三十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向妇女组织投诉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