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