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企业职工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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