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标准,配备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