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重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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