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倡、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人口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捷服务。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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