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街道办事处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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