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街道办事处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