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或者未婚等原因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妇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