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并通过贷款支持、减费补贴等方式,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符合国家、省、市就业政策扶持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相关培训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全部法条